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漳州六鳌I-1区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中船风电闽呈〔2024〕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的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漳州六鳌I-1区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04-01-536691)。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总装机容量208.7兆瓦,建设内容有安装11台16.7兆瓦和1台25兆瓦海上风电机组、海缆敷设、海上升压站、陆上集控站(含储能)、控制保护和施工辅助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27.52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项目公司由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占股10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要求;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漳州六鳌I-1区海上风电场项目海域使用的预审(审查)意见》(漳自然资审〔2024〕52号),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漳浦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漳州六鳌I-1区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中船风电闽呈〔2024〕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的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漳州六鳌I-1区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04-01-536691)。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总装机容量208.7兆瓦,建设内容有安装11台16.7兆瓦和1台25兆瓦海上风电机组、海缆敷设、海上升压站、陆上集控站(含储能)、控制保护和施工辅助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27.52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项目公司由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占股10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要求;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漳州六鳌I-1区海上风电场项目海域使用的预审(审查)意见》(漳自然资审〔2024〕52号),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漳浦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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