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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模板)
日期: 2024-10-28 来源:工业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第三条甲方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四条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园林绿化栽植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五条甲方应当规定额度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购置清单附件2)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附件4物业高、中、基础档服务的品质标准。具体按照泗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服务内容为主)

  第六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七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线路、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门禁、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第八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建筑小品等。

  第十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屋面平台、地下排污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归集、清运。

  第十二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并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等专项合同的,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管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具体收费事宜应按照乙方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七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等措施。

  第十八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进驻之日止。

  1、合同期内,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依法经物业两个50%以上业主同意并与乙方或其他(它)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合同到期,未出现上述1(约定第1条)之情形,则当(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B.未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续聘或解聘乙方的决议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本合同任何一方依据法规及合同约定决定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均应当至少提前90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并与业主共同做好因物业服务而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费用的清算、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处理等;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由业主或业主重新选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行与协议方协商确定是否履行以及具体履行方式。

  1、甲方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与业主依法作出约定;

  2、甲方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在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做出遵守《业主临时规约》的书面承诺;

  3、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4、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前,甲方牵头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小组,负责对交付使用区域实施承接查验移交工作;

  5、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在乙方提交上述物业管理方案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6、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7、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乙方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8、保证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返修;若甲方委托乙方返修,应当另行签订委托维修协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

  9、甲方应当按照《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10、甲方提供的物业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并由甲方进行简易装修,具备独立、正常的使用功能;

  ①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15、对乙方履约有异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3、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5、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

  7、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8、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仍由乙方向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

  9、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0、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最迟于每年 月之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上述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负责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3、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4、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5、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妥善保管。

  1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开办费购置的固定资产;

  17、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定期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2、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临时管理规约、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4、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享有监督权。

  5、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除外)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

  7、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地上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按《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并予以装修,其标准必须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甲方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如乙方有需要,经甲方同意,甲方无偿提供平方米的共有部分供乙方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在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按以下第四十七条约定分配的基础上,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交纳基础物业费:

  5.住宅公共能耗费(预收):元/(年),(乙方单独列账,公开、合理、据实分摊,并予公示)

  6.联排叠墅住宅公共能耗费(含税):元/(年),(乙方单独列账,公开、合理、据实分摊,并予公示)

  7.商铺和办公(写字楼)公共能耗费(含税):元/(年),(乙方单独列账,公开、合理、据实分摊,并予公示)

  8.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年检费(预收):元/(年),(乙方单独列账,公开、合理、据实分摊)

  12.预收分摊费用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在项目的主要出入口向业主公示半年的收支情况,不足部分由业主补齐,剩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使用。

  13.业主装修期间应过度装修(如拆墙、破除地面、墙面、天花板、二次装修等)造成的垃圾的清运由业主和乙方共同协商处理,如业主自行清运出小区的,乙方不收取清运费。如业主委托乙方清运的,业主需将装修垃圾按照乙方的要求统一堆放到指定地点并根据产生的装修垃圾量缴纳乙方清运费元。

  第二十九条乙方可预收年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及电梯运行维护、年检费(预收的电梯维护为质保期满后使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财产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品质衡量准则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十二条乙方收到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含按年度预收物业费)应开具全额收据,并按业主当月应交纳的物业费金额向其开具规定票据或正式发票。

  第三十三条当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能源价格等任一项成本比合同签订日累计增幅达到15%及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就提高物业费标准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高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费应当从开发商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次月1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壹年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等费,此后物业费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年前向乙方交纳下年度的物业费(6-12个月),在所交年度最后月的日后交纳的,则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对逾期交费的业主,乙方每月向欠费的业主发放物业催费通知书,欠费业主应按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不仅限于第一次催缴)的交费时间缴纳物业费。物业催费通知书一经送达即视为业主签收同意,该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业主以银行托收方式向乙方交纳物业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业主签订托收协议并根据托收金融机构要求提交有关的资料。

  2.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专有产权房屋及车位),其物业费由甲方交纳。

  3.因物业买受人原因未按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业费由物业买受人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交纳。

  4.物业买卖合同及本合同对物业费的交纳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业主或使用人实际已入住、使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

  第三十七条空置物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按约定服务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的公共能耗费及质保期满后的维保费需全额缴纳,电梯运行费不缴纳(依据业主申报空置之日起的水电、表读数为准)。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电梯年检、维保、运行费等,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第三十九条业主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供暖、燃气等有关费用。乙方接受业主的委托代为缴纳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的,业主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代缴协议并支付的预付款。

  1、共有车位,按月收取,车位使用人应按附件3(3.1)的标准交纳共有车位物业费。

  2、专有车位,按月收取,使用权人应按附件3(3.2)的标准交纳专有车位物业费;开发商产权的车位使用费标准由开发商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3、临时车位,按次收取,根据乙方对车位的服务时间收取临时车位物业费,收费标准见附件3(3.3)。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呢本地政策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1、业主共有车位(地面):自车位使用人使用车位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使用起始日开始交纳;按年度交纳汽车停放费。

  2、业主自购车位(库):按年度交纳车位(库)物业费,由业主购置或开发商附赠的车位,自开发商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次月1日起交纳;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自乙方接管起交纳。开发商产权的车位使用费标准由开发商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3、人防车位(库):使用权人应按照车位(库)元/个·月的标准【含车位(库)物业费元/个·月】,按年度交纳。

  4、临时车位,按次收取,根据乙方对车位的服务时间收取临时车位物业费,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宿迁政策法规确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十二条“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费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及政府相关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应当与乙方签订“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协议(临时车位除外),明确双方在“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如乙方接受委托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支付保管费用。

  第四十四条业主共有的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模式,合理划分“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区域。

  第四十五条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确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十六条乙方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或业主专有部分提供家政清洁、户内维修、临时周转仓储、临时配送等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市场调节价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乙方按总收入的提取代理服务费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的物业费,服务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

  1、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的经营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30%提取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其余纳入业主公共维修资金或经业主同意后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在质保期满后的维修使用并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或纳入公共收益专有账户。

  2、除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外(不包含甲方所有权或产权的其他资产)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乙方按总收入的30%提取代理服务费其余的70%纳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或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或纳入公共收益专有账户。

  3、乙方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在物业主要出入口公示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4、甲方所有权或产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等)若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则双方须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十八条依据《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甲方和乙方要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承接查验。物业移交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九条移交方与承接方双方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五十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双方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由双方书面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主体)后确认,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十个工作日前,移交方负责完成向承接方完整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规划设计方案、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完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6.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五十二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就是的最后一期物业承接查验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缴纳物业费。

  第五十五条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违约人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五十六条除前两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给甲方或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五十七条乙方未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擅自提高物业费用收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擅自提高部分;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五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500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给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武力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3、因物业在交付时本身存在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非乙方服务职能范围内存在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4、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乙方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6、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费用至乙方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物业费用的,则以乙方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产证的,按以下文件及先后顺序确定:

  第六十二条乙方承接本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后,为了方便乙方向业主提供入住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门牌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属成员、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未经业主的同意,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但在如下情况下,乙方可能会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标准均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六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主管部门备案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项目经理:1人,(年龄45周岁以内),具有全面物业管理技能,熟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大专以上文化,有5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

  2.财务人员:不低于2人(40岁内),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操作规范,大专及以上文化,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

  3.保安队长:1人(年龄40周岁以内),或具备过硬的身体素质,能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4.专职客服人员:每500户配备一名专职管家,学历大专以上,年龄35周岁以内),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工作热情、认真积极,善于处理业主提出的各种问题及各种投诉,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心强。

  5.秩序维护员:以中青年为主,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比例不低于80%,行业协会培训的《物业从业人员秩序维护员证书》比例不超过20%)。

  如果项目只有一个出入口的,每班人员不低于4人,每增加一个出入口每班应增加2名人员。

  6.保洁人员:按建筑面积每5000平米配备1名保洁人员,年龄55周岁内。对楼内外公共区域、相关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等清扫及时,擦洗干净,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统一着装,配备专门的清扫工具,定点定时清扫,实行动态保洁,确保小区内干净、整洁并长期保持。

  7.工程维修人员:按建筑面积每5万平米配备一名专职维修人员。年龄40周岁以内,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电、消防、电梯操作等专业资格证书,熟练维修技能,服务规范,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工作。

  8.绿化管养人员:按绿化面积每2万平米配备一名专职绿化人员,具有相关绿化养护技能的专业人员,操作规范,确保绿化苗木长势良好,景观带长期保持,绿化场地干净卫生。

  1.客服服务:设有专门的咨询、投诉接待中心和投诉电线小时免费服务电话,节假日正常值班。

  2.根据业主诉求,按轻重缓急制定相应处理措施,耐心向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承诺限时维修,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为理由顺延,有维修及回访记录。

  3.每年开展不低于4次业主满意度调查,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有详细的调查记录,全体业主满意率不低于85%。

  4.技能训练:从业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100%。

  5.技能水平:安保人员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熟知治安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6.服装仪容: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动作规范。

  9.楼层通道和电梯前厅、轿厢每日清洁2次,每日湿拖2次;楼梯台阶每日清洁1次,每周湿拖1次,干净整洁。

  10.入户门、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地脚等每周清洁1次,栏杆每周清洁1次。

  12.制定巡查方案,每1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增加巡查频次,能主动接受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和求助,巡查范围包括全部物业管理区域,无盲区,巡查记录基本完整。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小区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每天巡视1次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等公共部位无非机动车辆或杂物堵塞。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设施,每年秋季对共用部位门窗做专项检修1次,换修损坏部位。

  13.共用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善;每日有设备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14.共用楼道灯损坏及时修换,完好率(包括亮灯率)达100%,无长明灯,楼道灯无安全隐患。

  15.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操作人员技能熟练,及时维护和保养,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16.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场所要定期清扫,确保室内整洁、加压水箱每半年清洗一次,警示标志标识健全。

  17.每年适时不低于5次对草坪进行除草、整治修剪,对草坪破损地方及时补绿。

  1.项目经理:1人(年龄55岁内),具有全面物业管理技能,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有3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

  2.项目主管:1人(年龄50岁内),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有2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历。

  3.财务人员:不低于2人(年龄55岁内),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操守,操作规范,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4.保安队长:1人(年龄50岁内),具备过硬的体质,能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5.专职客服人员:不低于2人(年龄40岁内),要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善于处理客户提出的很多问题及各种投诉,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心强。

  6.秩序维护员人员:以中青年为主,50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5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比例不低于60%,行业协会培训的《物业从业人员秩序维护员证书》比例不超过40%)。

  如果项目只有一个出入口的,每班人员不低于3人,每增加一个出入口每班应增加1名人员。

  7.保洁人员:按建筑面积约每10000平米配备1名保洁人员,年龄60周岁内,对楼内、外公共区域、相关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等清扫及时,擦洗干净,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统一着装,配备专门的清扫工具,除定点定时清扫,还要动态保洁,确保小区内干净、整洁并长期保持。

  8.工程修东西的人:按建筑面积每8万平米配备一名专职修东西的人。专职维修人员要有水、电以及其他设施设备熟练的维修技能,服务规范,并取得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

  9.绿化人员:按绿化面积每4万平米配备一名专职绿化人员,绿化养护人员应为具有相关绿化养护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规范,确保绿化苗木长势良好,景观带长期保持,绿化场地干净卫生。

  1.设有专门的咨询、投诉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节假日需有人值班。

  2.根据业主诉求,按轻重缓急制定不同相应处理解决措施,耐心向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维修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为理由顺延,有维修及回访记录。

  3.每年开展不低于2次业主满意度调查,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有详细的调查记录,全体业主满意率不低于80%。

  4.技能训练:从业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不低于90%。

  5.技能水平:安保人员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熟知治安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6.服装仪容:从业人员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动作规范。

  9.楼层通道和电梯前厅、轿厢每2日清洁1次,每周湿拖1次;保持干净整洁,楼梯台阶每日清洁1次,每周湿拖1次,干净整洁。

  10.入户门、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地脚等礼拜清洁1次,栏杆每10天清洁1次。

  12.安保人员不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重点部位增加巡查频次,巡查范围有全部物业管理区域,巡查记录基本完整。对进出小区的车辆来管理和疏导,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小区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每周巡视2次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等公共部位无非机动车辆或杂物堵塞,1次巡视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设施。每年秋季对共用部位门窗做专项检修1次,换修损坏部位。

  13.共用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善;每日有设备正常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14.共用楼道灯每周检查1次,损坏及时修换,完好率(包括亮灯率)达95%以上,无长明灯,楼道灯无安全隐患。

  15.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操作人员技能熟练,及时维护和保养,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16.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场所要定期清扫,确保室内整洁、加压水箱每半年清洗一次,警示标志标识健全。

  17.每年适时不低于4次对草坪进行除草、整治修剪,对草坪破损地方及时补绿。

  1.项目经理:1人(年龄60岁内),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有2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历,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财务人员:不低于1人(年龄60岁内),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操守,操作规范,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3.保安队长:1人(55岁内),具备过硬的体质,能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4.客服人员:不低于1人(年龄50岁内),善于处理客户提出的很多问题及各种投诉,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心强。

  5.秩序维护员人员:50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

  如果项目只有一个出入口的,每班人员不低于2人,每增加一个出入口每班应增加1名人员。

  6.保洁人员:按建筑面积约每15000平米配备1名保洁人员,年龄65周岁内,对楼内、外公共区域、相关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等清扫及时,擦洗干净,着装统一,并配备必要的清扫工具。

  7.工程修东西的人:按建筑面积每10万平米配备一名专职修东西的人。专职修东西的人要有水、电以及其他设施设备熟练的维修技能,服务规范,并取得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

  8.绿化人员:按绿化面积每5万平米配备一名专职绿化人员,绿化养护人员应为具有相关绿化养护技能,操作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2.根据业主诉求,按轻重缓急制定不同情况相应处理解决措施,耐心向业主(使用人)做合理解释,做出限时维修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为理由顺延,有维修及回访记录。

  3.每年开展不低于1次业主满意度调查,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有详细的调查记录,全体业主满意率不低于75%。

  4.技能训练:从业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5.技能水平:安保人员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

  6.服装仪容:上岗时统一着装、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动作规范。

  7.楼层通道和电梯前厅、轿厢每周清洁1次;楼梯台阶每周清洁1次,每月湿拖2次,干净整洁。

  8.入户门、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地脚等每月清洁1次,栏杆每月清洁2次。

  10.每2周巡视1次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共公用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设施,每年秋季安排1次共用部位门窗检修,使其保持基本完好。

  11.共用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设备运行有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13.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操作人员技能熟练,及时维护和保养,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14.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场所要定期清扫,确保室内整洁、加压水箱每半年清洗一次,警示标志标识健全。

  15.每年适时不少于4次对草坪进行除草、整治修剪,对草坪破损地方及时补绿。

  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根据《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具体根据服务项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需求,设定不同服务标准。

  合同双方在确定物业服务标准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物业项目的建设规模、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率、名贵树木占比、水系、建筑小品、游泳池等)建设标准、服务功能及业主的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本《物业服务标准分类》适宜用于甲乙双方在签订《物业服务合》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对应的收费标准,可作为合同附件。